2006年12月27日,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经济贸易委员会、建设局、发展计划委员会、环境保护局、公安局、质量技术监督局、交通局,就城市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等有关事宜,联合发布了《关于禁止在博乐市城市现场搅拌混凝土有关规定的通知》博经贸发[2006]110号)。今日焦点: • 意大利通过立法推广太阳能 • 厦门:发掘玻璃门窗节能潜力 • 家居装饰时代 五种装修理念已深入人心 • 金猪新年大话装修 七大经验与网友分享
博乐市没有列入国家限期禁止在城市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,他们为节约资源,保护环境,清洁生产,文明施工,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、干混砂浆和散装水泥,努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,推动博州新型工业化的进程,确保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到实处。根据国家商务部、财政部、建设部、铁道部、交通部、质量监督检验总局、环保总局(2004)5号令《散装水泥管理办法》、国家商务部、公安部、建设部、交通部、《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》
(商改发[2003]341号文)、自治区人民政府(2002)107号政府令等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地区实际,积极作出了“禁现”的规定。
一、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、节约资源、保护环境、文明施工、现代化施工的重要途径和体现博乐市要按照国家“限制袋装,鼓励散装”的方针,采取积极有效措施,发展预拌(商品)混凝土和干混砂浆。 博乐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生产和使用,加强预拌混凝土和推广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,结合实际,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,采取措施,制定办法,全面推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健康发展。
二、各级建设、环保、公安、交通、财政、质量技术监督、经贸、发展计划等部门,按照各自的职责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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